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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无证收粮农民改判无罪

    信息发布者:feiyu95598
    2017-04-17 21:00:13   转载

    一、案件回顾

    2016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王力军因无证收粮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缴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启动防错纠错机制)

    2017年2月17日,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法院判王力军无罪。核心内容如下:“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2、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



    二、投机倒把罪的来龙去脉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

    1、诞生于1979年的刑法

    1979年出台的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1997年废止投机倒把罪,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依然有效

    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投机倒把罪除名。1999年3月16日、2001年8月23日和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次以答复的形式表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仍可适用。就是说,投机倒把罪取消了,但在工商执法中仍能以投机倒把名义来处罚相关企业或经营者。

    3、2008年国务院废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在废止和失效的92项行政法规中,包括了颁布20年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意味着继1997年刑法废除“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在法律上的最后残迹彻底退场。

    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成为干预农民经纪人收购粮食的最后的依据

    2016年11月,国家粮食局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农民今后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不用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至此,农民平日收购粮食不在需要任何前置审批和审核。



    三、需要反思的几个问题

    1、始于收购玉米时的几句拌嘴,然后被村民以缺斤短两的名义投诉到工商局。

    看来内蒙古地区工商局的工作开展的还不错,一是有人知道这个机构的存在,二是知道工商局的投诉电话,三是有事儿还能想起来给工商局投诉。

    请问各位,你知道当地工商局的投诉电话吗?12315,请记住,说不定举报真有用。

    2、工商、经侦、检察院、法院,高效的一条龙

    对于大部分的投诉,很多部门都是记录在案然后就不了了之了。然而出入意料的,这个案子从工商局挪腾到经侦大队,接着从检察院挪腾到法院,最后变成一张威严有力的刑事判决书,竟然如此顺畅和高效。



    3、部分法律法规滞后,贸然宣判容易引起波澜

    从去年的宣判到今年的改判,看似荒唐,其实始于当时的滥用法律。

    根据北京青年报的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院的判决发布通告,认为“原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指示当地中级法院再审此案。

    农地圈觉得,农民经纪人自收粮食存在已久,数量极为庞大,仅在巴彦淖尔市,常年活跃的粮食经纪人规模就在千人左右,全国粮食经纪人规模应在百万人以上。如果说法院不清楚这个群体的存在,农地圈是不信的。要么是中院对法律的理解不到位,要么就是理解到位了而滥用,无他。

    该案去年判决后全国轰动,对整个行业产生的巨大的影响。粮食经纪人张钢说,他知道收粮要办证,但这个证很难办,大家都是硬着头皮无证收粮。河南省粮食经纪人王伟涛说,当时听到无证收粮被判刑还真是吓一跳,去年都不敢收了,还好现在合法了。

    4、过程曲折,结果是好的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宣传科科长表示,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国家粮食局和内蒙古粮食局都来法院调研过该案。随后2016年11月,国家粮食局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农民今后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不用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在农地圈看来,这是一起良性事件,虽然过程很曲折,有人受委屈,有人鸣不平,但结果是好的,给了本来就本应合法存在的粮食经纪人一个名分,确保了这个市场的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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